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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被引:2
作者
:
机构
:
来源
:
国防
|
1997年
/ 04期
关键词
:
国防资产;
科研生产任务;
事业单位;
军事订货;
武器装备;
军械装备;
武装力量;
中央军事委员会;
法律规定;
现役军人;
全民国防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国防科研;
宣布战争状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国家机关;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922.12 [国防军事管理法令];
学科分类号
:
030110 ;
1109 ;
摘要
:
第一条 为了建设和巩固国防,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为防备和抵抗侵略,制止武装颠覆,保卫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所进行的军事活动,以及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外交、科技、教育等方面的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防是国家生存与发展的安全保障。 国家加强武装力量建设和边防、海防、空防建设,发展国防科研生产,普及全民国防教育,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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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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