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TS框架下的互联网服务管理权限问题研究——兼论我国的应对之策

被引:5
作者
王海峰
机构
[1]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关键词
互联网管理; 服务贸易壁垒; 《服务贸易总协定》;
D O I
10.16390/j.cnki.issn1672-0393.2013.05.017
中图分类号
D996.1 [国际商法(国际贸易法)];
学科分类号
摘要
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通过对服务贸易管理权限的规定确立了世界贸易组织各成员互联网管理在市场准入、国民待遇以及国内规制等方面应遵循的准则。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通过对"在线赌博案"、"音视频案"的审理,进一步强化了《服务贸易总协定》对其成员互联网服务管理权限的制约。其中,零配额制度的确立使得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的效力优先于其国内的非歧视性法律法规,技术中性原则的援引实际上扩大了各成员具体承诺的准入义务,而例外条款的援引也为援引国施加了证明义务。作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我国在行使互联网管理主权的同时,应当遵循《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相关规则并重视世界贸易组织相关案例确立的具有普遍适用性的原则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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