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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探微
被引:14
作者
:
崔建远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清华大学法学院
崔建远
机构
:
[1]
清华大学法学院
来源
:
江淮论坛
|
2011年
/ 06期
关键词
:
合同解除;
单务合同;
解除对象;
解除权行使;
诉讼方式;
诉讼外方式;
解除效力;
D O I
:
10.16064/j.cnki.cn34-1003/g0.2011.06.022
中图分类号
:
D923.6 [合同法];
学科分类号
:
摘要
:
我国现行法上的合同解除制度具有特色,单务合同应为解除的对象。对于当事人双方变更或排除我国合同法第94条的约定,应当依据合同解除制度的目的及功能、诚实信用原则和交易习惯,考量个案案情,综合多项因素进行判断,然后得出结论,更为现实,更为允当。解除权行使的方式可有诉讼上和诉讼外两种。解除权的行使未采诉讼方式,但纠纷案件由裁判机构处理的场合,合同解除效力照样发生,且自解除通知到达相对人处时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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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88 / 98+193 +193
页数: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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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债法各论..史尚宽;..1960,
[2]
民法债编各论..郑玉波;..1972,
[3]
合同法总论.[M].韩世远; 著.法律出版社.2011,
[4]
新订债法各论.[M].邱聪智著;姚志明校订;.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5]
履行障碍法的体系.[M].韩世远著;.法律出版社.2006,
[6]
合同法总论.[M].韩世远; 著.法律出版社.2004,
[7]
民法债编总论.[M].陈荣隆修订;郑玉波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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