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试验立法的本位回归——以试行法和暂行法为考察对象

被引:35
作者
杨登峰
机构
[1]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2] 南京师范大学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
关键词
试验立法; 试行法; 暂行法; 本位回归;
D O I
10.16390/j.cnki.issn1672-0393.2017.06.006
中图分类号
D920.0 [理论];
学科分类号
030101 ;
摘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大量立法冠以"试行"或"暂行"的名称,使试行法和暂行法成为我国法律体系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考察近40年的立法情况发现,试行法与暂行法"有试无验""有始无终"的现象普遍存在,且在内容结构、制定程序、规范效力以及应用范围等方面与正式立法没有显著区别,故有人否定试行法和暂行法存在的必要性。鉴于我国改革试验的渐进主义路径及其地方性、多样性和不确定性,在"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的法治原则下,试行法和暂行法仍有存在意义和发展空间,但须加以完善,使其回归本位。作为试验立法,试行法和暂行法应只能为改革试验而制定,在总则中应明确规定试验目的和试验要求,在附则中应明确规定其与现行法之间的适用关系及实施期限,并建立相应的信息反馈渠道和评估程序,将试验成果及时转化为正式立法,妥善维护试行法和暂行法形成的社会关系或法律秩序。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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