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投资基金的立法定义 ,主张按照商法的性格拟定《投资基金法》 ,妥善处理《投资基金法》与其他相邻商事立法的关系。同时探讨了投资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和发起人的资格及规制。保护投资者权益应当成为投资基金立法的最高立法宗旨。因此 ,应当加强对投资者权利的立法保护力度 ,建议设立投资者协会。立法应理顺投资基金法调整的行政关系 ,规范投资基金监管部门的行政行为。为在投资公司和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建立健全独立董事制度 ,必须强化独立董事的资格确保机制、利益激励机制、责任追究机制和集体规模优势。另外 ,为顺应入世潮流 ,应依法鼓励外国资本进入中国投资基金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