辨认控制能力不等于刑事责任能力

被引:12
作者
侯国云 [1 ]
么惠君 [2 ]
机构
[1] 中国政法大学
[2] 尚志市人民检察院
关键词
行为能力; 辨认控制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4.1 [总则];
学科分类号
摘要
《刑法》第18条规定的辨认、控制的对象是“自己的行为”,而不是刑事责任。另外, 辨认、控制能力在刑法学体系中是作为犯罪构成的一个要素加以论述的,它是在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之前 就必须查明的内容。而刑事责任能力是在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并确定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之后才需要查明 的内容。所以,不能将辨认、控制能力界定为刑事责任能力。否则,不但与刑法学的理论体系相矛盾,而 且与司法实践中的办案程序相矛盾,还难与大陆法系国家刑法学说中新派的错误观点划清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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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3 条
  • [1] 刑法学[M]. 高等教育出版社 , 高铭暄,马克昌主编, 2000
  • [2] 刑法学[M]. 法律出版社 , 张明楷 著, 1997
  • [3] 现代汉语词典[M]. 商务印书馆 , 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 19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