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划分标准——兼与张树义同志商榷

被引:2
作者
宋晓辉
机构
[1] 四川省政府法制局
关键词
抽象行政行为; 概念; 行政机关; 张树义; 制定规范性文件; 思维形式; 具体行政行为; 划分标准;
D O I
10.14111/j.cnki.zgfx.1994.01.017
中图分类号
D925.3 [行政诉讼法];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正> 张树义同志《论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划分标准》(以下简称《划分标准》)一文中对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论述,尚存在若干值得商榷之处。 (一)关于划分标准 《划分标准》一文试图引入新的标准界定具体行政行为,其结果自然是使界定的具体行政行为离开立法原意。极大地扩大了行政诉讼范围,不符合行政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受案范围和不予受案的范围划分是十分清楚的,对不予受案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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