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物转让制度之立法缺失及其司法解释补救——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91条

被引:61
作者
许明月
机构
[1] 重庆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抵押权; 抵押物转让制度; 抵押权人同意制度; 替代清偿;
D O I
10.16390/j.cnki.issn1672-0393.2008.02.011
中图分类号
D923.2 [物权];
学科分类号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91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49条关于抵押物转让的规定作了实质性修改。这种修改由于改变了抵押权的物权性质,限制了抵押权功能的发挥,没有兼顾当事人的利益,加之替代清偿本身的局限性与负面效应,因而不尽合理。为此,可以通过将来的司法解释加以弥补,细化、明确立法中的疏漏与模糊之处。
引用
收藏
页码:140 / 147
页数:8
相关论文
共 2 条
[1]   论我国物权法上的担保物权制度 [J].
邹海林 ;
常敏 .
清华法学, 2007, (04) :42-63
[2]  
罗马法原论[M]. 商务印书馆 , 周枏 著, 19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