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诉案件缺席审判制度探析

被引:14
作者
田圣斌 [1 ]
麻爱民 [2 ]
机构
[1]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政法学院
[2]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大要案侦查指挥中心办公室
关键词
公诉案件; 缺席审判制度;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D O I
10.13415/j.cnki.fxpl.2008.04.018
中图分类号
D925.2 [刑事诉讼法];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按照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5条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终止该案件的审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在案的,中止该案件的审查或作不起诉处理。因此,如赖昌星等犯罪后外逃不能归案,不但不能及时追究其刑事责任,还造成大量非法资产流失海外不能有效追回。鉴此,我国可参照《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规定,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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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3 条
[1]   问题与误读:刑事缺席审判制度质疑 [J].
张小玲 .
政法论坛, 2006, (03) :150-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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