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可撤销法律行为的变更问题

被引:21
作者
朱广新
机构
[1]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关键词
可撤销法律行为; 撤销权; 变更权; 意思自治;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6 [合同法];
学科分类号
摘要
对于可撤销的法律行为,在撤销权之外再赋予当事人一方一种变更法律行为的权利,不会直接产生权力意志妨害私人自治之弊,因为法院能否介入法律行为之中,完全取决于当事人一方是否行使变更权的自主意思。域外关于法律行为的最新立法也普遍承认可撤销法律行为于个别情形下可予以变更。我国法院也不乏合理适用可变更法律行为规定的判决。总体而言,完全沿袭与全部废弃我国现行法关于可变更法律行为规定的极端做法皆不可取,部分保留可变更法律行为制度并对其加以补充完善的做法比较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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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民法总论.[M].(德) 布洛克斯; (德) 瓦尔克; 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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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M].王泽鉴; 著.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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