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执行主体的合理配置

被引:19
作者
储槐植
汪永乐
机构
[1] 北京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刑事执行主体; 公安机关; 没收财产刑; 罚金刑; 司法权; 交付执行; 执行死刑; 刑事诉讼法典; 监狱法; 合理配置;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4.1 [总则];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正>拉丁法谚云:“执行乃法律之终局及果实”(Excutioest finis etfructus legis)。(1)这一法谚精辟地道出了刑罚执行的重要性。然而,令人遗憾的是,这一重要性在我国现行的刑事法律体系中却没有得到充分地体现。建国以来,我国已先后制定颁布了两部刑法典和两部刑事诉讼法典,这标志着在我国现阶段,关于定罪、量刑和刑事诉讼程序方面基本上已经做到了有法可依。但是与刑法典和刑事诉讼法典具有同等重要性的刑事执行法典却迟迟没有出台,以致于长期以来我国的刑事执行几乎一直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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