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的责任承担机制——关于《侵权责任法》第49条和第52条的再思考

被引:11
作者
李中原
机构
[1]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关键词
机动车所有人; 《侵权责任法》第49条; 《侵权责任法》第52条;
D O I
10.19563/j.cnki.sdzs.2011.06.004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D922.14 [公安管理法令];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030602 ;
摘要
在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的问题上,大陆法系各国在立法或司法上的主导做法是:由机动车保有人承担严格责任,其他人均只承担过错责任;但在机动车发生权属分离的场合,通常只允许一人为保有人——这就导致了在具体鉴别领域大家各执一词,无法统一。我国民法理论和实践中也存在着多种不同的观点。因此,构成机动车保有人所必须的"支配"要素的认定应当统一以"监管"义务为标准。只要依法对机动车负有"监管"义务的人,无论是所有人还是使用人,都可以成为保有人。盗窃者、抢劫者和抢夺者等擅自驾驶者也应纳入机动车保有人的范围。这种更为宽泛的"复数保有人"的方案既化解了德国模式和法国模式之间的矛盾,也大大降低了司法操作的难度。
引用
收藏
页码:20 / 26
页数:7
相关论文
共 14 条
[1]   “机动车一方”: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解析 [J].
张新宝 ;
解娜娜 .
法学家, 2008, (06) :46-52
[2]   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研究 [J].
程啸 .
法学研究, 2006, (04) :127-140
[3]  
德国债法分论.[M].(德) 梅迪库斯; 著.法律出版社.2007,
[4]  
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与过失相抵.[M].于敏著;.法律出版社.2006,
[5]  
侵权行为法.[M].(德) 福克斯; 著.法律出版社.2006,
[6]  
法国民法典.[M].罗结珍译;.法律出版社.2005,
[7]  
民法债编总论.[M].陈荣隆修订;郑玉波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8]  
民法债编总论.[M].林诚二; 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9]  
新订民法债编通则.[M].邱聪智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10]  
现代法国侵权责任制度研究.[M].张民安著;.法律出版社.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