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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事变更原则在审理经济合同纠纷中的适用
被引:8
作者
:
于伟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法院研究室
于伟
机构
:
[1]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法院研究室
来源
:
政法论坛
|
1993年
/ 05期
关键词
:
情事变更原则;
判例;
诚实信用原则;
履行义务;
情势变迁原则;
合同成立;
合同纠纷;
民事纠纷;
合同当事人;
契约;
经济;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学科分类号
:
摘要
:
<正> 情事变更原则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发生了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没有预见到的某些情况或事件,继续履行合同将显失公平,从而重新调整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并免除不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责任的原则。在西方国家,情事变更原则是作为对“契约神圣原则”、“契约必须遵守原则”的补充和限制而发展起来的。大陆法国家通过立法和判例来确认情事变更原则(Clausula Rebus Sic Stantibus)。德国民法并未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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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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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 条
[1]
合同法概论[M]. 法律出版社[英]P·S·阿蒂亚, 1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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