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外有别——商标权利用尽的判例与立法

被引:6
作者
黄晖
机构
[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键词
商标权利用尽; 自由流通; 商标所有人; 欧洲法院; 判例法; 商标权利人; 注册商标; 商标权人; 平行进口; 国际用尽; 共同市场; 商标法; 商法; 商品;
D O I
10.14114/j.cnki.itrade.1999.04.014
中图分类号
D91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正> 探讨商标权利用尽的问题,必须首先从商标权利的内容谈起,尤其要从国际公约谈起,《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以下称“TRIPS协定”)明确规定了商标所有人的权利,即注册商标所有人应享有独占权,以制止任何第三人在存在混淆可能的情况下,在贸易活动中未经其同意,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记,以标指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相应地,商标权利是否用尽的问题就是指,在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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