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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中的情事变更原则适用研究
被引:10
作者
:
马永双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河北大学法律系
马永双
机构
:
[1]
河北大学法律系
来源
:
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
1999年
/ 02期
关键词
:
情事变更,情事变更原则,显失公平;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923.6 [合同法];
学科分类号
:
030105 ;
摘要
:
本文主要阐述了适用情事变更原则解决合同纠纷应具备的条件,为法院或仲裁机构处理因情事变更导致合同纠纷提出参考意见。适用情事变更原则要求:情事变更必须发生合同依法订立后,合同有效期限内合同关系消灭前,情事变更必须是客观事实,其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且当事人不能预料并有不能预料的性质,若继续履行原合同导致显失公平,此时,由当事人主张适用情事变更原则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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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137 / 139
页数: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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