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抵押制度的再思考——兼评我国民法(草案)对动产抵押与让与担保制度之规定

被引:35
作者
贲寒
机构
[1] 武汉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动产抵押; 让与担保;
D O I
10.14111/j.cnki.zgfx.2003.02.006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本文在对大陆法系国家关于动产抵押制度的态度、理论及实施效果进行考证的基础上 ,认为动产抵押制度与让与担保制度在功能、设立方法、公示方法和公示效力等方面是完全相同的 ,动产抵押制度本身就是由让与担保制度演变而来的 ,它不过是让与担保的变态形式。动产抵押制度的创设 ,不仅未能完全取代让与担保 ,反而造成了抵押权理论的混乱 ,破坏了民法物权编体系的完整性。因此 ,作者主张 ,在我国未来的立法中 ,应当废除动产抵押制度 ,完全用让与担保制度取而代之。在我国 ,动产抵押与让与担保既没有共存的空间 ,也没有共存的必要 ,更没有共存的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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