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检疫制度”应予取消

被引:1
作者
李生福
机构
[1] 青海省民和县动物防疫监督所
关键词
《行政处罚法》; 家畜家禽; 动物检疫; 法律依据; 执法; 检疫制度; 防疫条例; 肉品品质; 动物防疫法; 农业法;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S851.4 [兽医卫生检验];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正>《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实施以来,委托检疫在偏远地区,特殊行业,“两厂”等部门的检疫工作中发挥了应有的作用,对保护畜牧业健康发展和人民身体健康做出了一定的贡献。但在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由计划经济转变为市场经济的今天,尤其是《动物防疫法》的实施,委托检疫失去了存在的法律依据。另外委托检疫中存在许多问题,有违于《动物防疫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显然已不适应现行的检疫体制,建议取消“委托检疫制度”其理由如下:1“委托检疫制度”没有存在的法律依据 《动物检疫法》取消了《家畜家禽防疫条例》中有关委托检疫的规定,《委托检疫管理办法》是以《家畜家禽防疫条例》为依据,《动物检疫法》的实施,使原先制定的法律、法规、办法、规章等的作用自行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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