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比较法的角度谈中国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的完善

被引:5
作者
锁放 [1 ,2 ]
机构
[1] 安徽大学法学院
[2] 安徽大学经济法研究中心
关键词
食品安全; 监管制度; 风险评估;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F426.82 []; F203 [生产行业管理];
学科分类号
摘要
美国、日本、欧盟是世界上公认食品最安全的国家和地区,其进行食品监管的模式一直以政府监管为主,怎么进行监管机构的设置就是需要重点研究的问题。立足于美国、欧盟、日本食品监管机构的设置,讨论我国如何完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通过比较各发达国家机构设置不同得出结论:发达国家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设置模式分为集中型和分散型,而我国的特有国情导致我国要建立以品种划分的分散型监管模式;风险分析的方法是各国食品安全监管机构采取的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手段,风险评估与风险管理的职能由不同的监管机构承担,各监管机关在风险交流的基础上细化各自的职责,注重部门间的协调和统一的组织,能够使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发挥更大的作用;另外,必须要加重监管机关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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