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以危险方法杀人案件的性质

被引:34
作者
张明楷
机构
[1] 清华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以危险方法杀人; 故意杀人罪;
D O I
10.14111/j.cnki.zgfx.1999.06.014
中图分类号
D924 [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4 ;
摘要
内容提要:通说认为,凡是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杀人的,不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只能认定为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本文认为,这种通说的理由并不成立,具有三个缺陷:一是违背了故意杀人罪重于放火等危害公共安全的事实与法律规定;二是违反想象竞合犯罪的处理原则;三是导致处罚的不均衡。本文主张,只要具有杀人故意并且实施了足以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不管是否危害公共安全,均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这样做一是可以克服通说的缺陷;二是有利于正确区分故意杀人罪与放火等罪的界限;三是有利于处理《刑法》第17条第2款在适用中遇到的问题;四是有利于统一对结果加重犯的认识与处理;五是有利于将来削减死刑条款。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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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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