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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对犯罪构成的要求
被引:4
作者
:
论文数:
引用数:
h-index:
机构:
夏勇
机构
:
[1]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来源
:
法学
|
2005年
/ 04期
关键词
:
犯罪构成;
位阶关系;
刑事诉讼;
要素;
人权保障;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915.3 [刑事诉讼法];
学科分类号
:
030106 ;
030609 ;
摘要
:
大陆法系犯罪构成体系呈现出动态性 ,真正反映定罪的司法逻辑。在定罪过程中 ,应当坚持客观判断先于主观判断、定型判断先于非定型判断和事实判断先于法律判断三个原则。犯罪客体对于刑事诉讼是多余的因素。作为阻却事由的“排除犯罪性的行为”对于刑事诉讼是不可缺少的因素。犯罪成立的排列顺序是客观要件、主体要件、主观要件、排除犯罪性行为。犯罪构成要件与犯罪构成要件要素须加以区别。不论犯罪形态如何 ,同一种犯罪只能有一个犯罪构成及其要件模式。现行的犯罪构成模式与人权保障的现代刑法价值存在某种背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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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刑法学通论.[M].陈兴良等撰稿;赵秉志;吴振兴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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