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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地反思第四次民法典起草的组织方法
被引:12
作者
:
论文数:
引用数:
h-index:
机构:
徐国栋
机构
:
[1]
厦门大学法学院福建厦门
来源
: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
|
2003年
/ 05期
关键词
:
民法典;
立法程序;
民法典起草委员会;
D O I
:
10.16290/j.cnki.1674-5205.2003.05.003
中图分类号
: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
030105 ;
摘要
:
在新中国立法史上,本次民法典起草是最民主的,取得的成果也是最好的;但其在组织方法上存在不足:起草人员的任命程序过于随便;起草委员的构成不合理;起草者普遍过于年高导致实际起草者与被任命的起草者的相对脱离;零成本起草民法典的政策损害草案质量;起草成果出版不全面。应由人大常委会以法令的形式直接任命新的民法典起草委员会;同时任命充足的秘书人员,拨足经费;成立第二民法典起草小组履行对抗者职能等。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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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57 / 64
页数: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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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治国家的必由之路——编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的几个问题
[J].
王胜明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北京
王胜明
.
政法论坛,
2003,
(01)
:27
-30
[2]
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M]. 法律出版社 , 梁慧星[主编],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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