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地反思第四次民法典起草的组织方法

被引:12
作者
徐国栋
机构
[1] 厦门大学法学院福建厦门
关键词
民法典; 立法程序; 民法典起草委员会;
D O I
10.16290/j.cnki.1674-5205.2003.05.003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在新中国立法史上,本次民法典起草是最民主的,取得的成果也是最好的;但其在组织方法上存在不足:起草人员的任命程序过于随便;起草委员的构成不合理;起草者普遍过于年高导致实际起草者与被任命的起草者的相对脱离;零成本起草民法典的政策损害草案质量;起草成果出版不全面。应由人大常委会以法令的形式直接任命新的民法典起草委员会;同时任命充足的秘书人员,拨足经费;成立第二民法典起草小组履行对抗者职能等。
引用
收藏
页码:57 / 64
页数:8
相关论文
共 2 条
[1]   法治国家的必由之路——编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的几个问题 [J].
王胜明 .
政法论坛, 2003, (01) :27-30
[2]  
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M]. 法律出版社 , 梁慧星[主编], 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