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债券制度中的政府间财政关系

被引:13
作者
熊伟 [1 ,2 ]
机构
[1] 武汉大学法学院
[2] 武汉大学税法研究中心
关键词
地方债券; 财政收支划分; 政府间财政关系; 地方财政自主权;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21 [预算法、决算法]; F832.2 [银行制度与业务];
学科分类号
摘要
自分税制实施以来,我国曾实行中央转贷地方、中央代地方发行、中央代地方偿还等三种地方债模式。这三者都有发债规模的控制,且都由中央承担最后偿还责任。导致这个事实的原因不仅仅在于《预算法》对地方发债的限制,更在于我国现行政府间财政关系模式下,财政收支划分和转移支付由国务院单方决定和调整,地方政府无法成为独立的财政主体,进而独立对外偿还债务。今后应由全国人大制定《财政收支划分法》和《转移支付法》,以保障地方的财政自主权;同时,应制定《公债法》,防止地方滥用发债权,让地方政府有机会成为独立的财政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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