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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程序中异议权的滥用与防止
被引:5
作者
:
刘京旭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丹东市法律顾问处
刘京旭
机构
:
[1]
丹东市法律顾问处
来源
:
法学
|
1992年
/ 04期
关键词
:
督促程序;
异议权;
抗辩权;
支付令;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学科分类号
:
摘要
:
<正> 新《民事诉讼法》规定了督促程序,其目的在于为那些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又无异议的经济债务纠纷,寻求一种比普通诉讼程序更迅捷简的便程序,使债权内容得到诉讼上的确认,进而转入执行程序。但是,由于督促程序规定的条款简略兼原则,又由于督促程序在我国是刚开始施行,因此,很多问题有必要加以研究。下面仅就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几个问题,谈一下看法。一、被申请人滥用“异议权”的问题所谓异议权是指:在督促程序中,对于人民法院发出的支付令,债务人不得上诉,但有向发出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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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44 / 45
页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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