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担任合适成年人的适格性分析

被引:9
作者
俞楠
机构
[1]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
关键词
合适成年人; 律师; 适格性; 职能;
D O I
10.15891/j.cnki.cn62-1093/c.2012.02.054
中图分类号
D925.2 [刑事诉讼法];
学科分类号
摘要
合适成年人在未成年人诉讼中起着促进沟通、监督程序的重要作用。律师作为特定的诉讼参与人,如由其担任合适成年人,因受到身份多重性、职业特定性以及所处诉讼地位产生的对抗性等因素影响,无法完全履行上述职责。为保证制度的长久发展并实现预设目标,在合适成年人制度发展初期,律师可以担任合适成年人,但不得作为辩护人参与诉讼的其他阶段;待合适成年人制度发展完善后,应当排除律师担任合适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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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春 ;
宋英辉 .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11, 19 (04) :2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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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事法杂志, 2011, (01) :44-50
[3]  
权利的细微关怀.[M].姚建龙; 著.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4]  
论犯罪与刑罚.[M].(意)贝卡里亚(Beccaria;Cesare)著;黄风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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