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众筹融资的法律属性及其与非法集资的关系

被引:52
作者
肖凯 [1 ,2 ]
机构
[1] 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
[2]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金融检察处
关键词
众筹融资; P2P;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合格投资者;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28 [金融法]; D924.33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学科分类号
摘要
众筹是基于互联网技术或平台,出于营利或者非营利的目的,小额投资或者捐资于个人或公司等特定项目的新型融资模式。考虑到众筹小额、众人、募资等特点,其主要法律风险在于如何防止非法集资。本文从不同种类的众筹法律属性切入,分析了众筹之"众"的网络特点和从众投资趋势,进而界定了P2P网络借贷的证券投资合同的性质,主张在适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时,应以投资人的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为基准,辅之以人数标准,衡量其社会性构成要件,以平衡鼓励金融创新和加强投资者保护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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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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