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未经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合同之效力

被引:20
作者
张钧
吴钦松
机构
[1] 广东安道永华律师事务所
关键词
优先购买权; 股权转让; 合同效力; 利益平衡;
D O I
10.16494/j.cnki.1002-3933.2008.11.020
中图分类号
D922.291.91 [企业法、公司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7 ;
摘要
未经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合同效力问题至今尚无定论。分别从解释论和立法论角度批判了无效说、法定生效要件说、效力待定说和撤销说,认为以上各说过多地侵害了转让人和受让人间的契约自由,并且不合理地损害了受让人的利益,故上述学说均不足取。未经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合同应是成立即生效的合同,且生效说较好地处理了股权转让自由价值和公司人合性价值之间的冲突,有利于实现其他股东及股权转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相关利益平衡。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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