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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
被引:81
作者
:
崔建远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清华大学法学院
崔建远
机构
:
[1]
清华大学法学院
来源
:
法学家
|
2010年
/ 05期
关键词
:
动产物权变动;
生效要件;
指示交付;
现实交付;
D O I
:
10.16094/j.cnki.1005-0221.2010.05.004
中图分类号
:
D923.2 [物权];
学科分类号
:
摘要
:
我国《物权法》第23条关于动产物权以交付为变动的生效要件的规定,统领各种类型的动产物权变动,其但书仅适用于动产抵押权、浮动抵押权、海上运输的指示单证及非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等极个别的情形。从物物权的变动、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诸物权变动,只要是基于法律行为的,依然以交付而非登记为生效要件。我国《物权法》第26条关于指示交付的界定过于狭窄,应予扩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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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49 / 55+177 +177
页数: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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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专题研究[M]. 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 , 司玉琢主编,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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