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害胎儿是侵犯生育权的行为——兼与张明楷先生商榷

被引:28
作者
胡宇鹏
机构
[1] 湘潭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法益; 生育权; 继受;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16 [文教、卫生管理法令]; D924.34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学科分类号
摘要
伤害胎儿的行为是已经着手、且实行完毕的行为。该行为不是对出生后“人”的法益的侵犯,而是侵犯了夫妻的生育权。出生后的人由于出生而从其父母处继受对于胎儿所受伤害的赔偿请求权。
引用
收藏
页码:26 / 28+34 +34
页数:4
相关论文
共 4 条
[1]   故意伤害罪探疑 [J].
张明楷 .
中国法学, 2001, (03) :115-129
[2]   生育权探析 [J].
樊林 .
法学, 2000, (09) :32-37+42
[3]   社会危害性理论——一个反思性检讨 [J].
陈兴良 .
法学研究, 2000, (01) :3-18
[4]  
刑法学原理[M].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 高铭暄等撰稿, 19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