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刑法上的被害人危险接受理论及其借鉴

被引:27
作者
江溯
机构
[1] 北京大学法学院
基金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
关键词
危险接受; 过失犯; 自我答责; 客观归责;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31.3 []; D924 [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4 ;
摘要
被害人危险接受是指被害人意识到危险并且自己积极地走进危险,或者被害人单纯被动地意识到危险,从而在被害人和行为人的共同作用下产生了法益侵害的结果。被害人危险接受通常出现在过失犯之中,其核心问题在于被害人的行为是否影响行为人的不法。对此,我国司法实践一般持否定态度。与此不同,日本的判例和学说认为在被害人危险接受的情形下,应当考虑其对行为人不法的影响,因为按照自我答责原理,每个人只应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而不应为他人的行为负责。在被害人危险接受的情形下,被害人自我答责必须具备主观条件和客观条件。我国司法实践应当借鉴日本刑法上的被害人危险接受理论,以便更好地实现刑法的公平和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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