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应当如何设计代理制度

被引:11
作者
耿林
崔建远
机构
[1] 清华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间接代理; 代理行为; 限制行为能力; 表见代表; 越权行为;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间接代理与直接代理存在着本质上的差异,正在制定的民法总则应该只设置直接代理制度,而将间接代理留给民法分则的相应编章。自己代理与双方代理应被民法总则所规范,并区分情况而异其法律后果。对于民法通则第43条的规定也应承继和完善。越权行为系中外法律界和法学界熟知的概念,应被继续使用,不应在新创一个表见代表的概念,何况表见代表的称谓存在许多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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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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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崔建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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