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动产用益物权制度设立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被引:3
作者
夏杰
机构
[1] 武汉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动产用益物权; 制度设立; 必要性; 可行性;
D O I
10.13624/j.cnki.jgupss.2009.03.002
中图分类号
D923.2 [物权];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用益物权客体主要为不动产,这一认识已成为民法理论的主流。我国《物权法》117条只是在概念上对动产用益物权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而没有规定具体的动产用益物权类型。如此一来,在坚持物权法定的我国,动产用益物权的身份实难确定。实际上,用益物权客体不限于不动产,动产用益物权自罗马法就存在。在"物尽其用"成为物权立法指导思想的今天,动产用益物权凭借其制度优势应当重新焕发其制度的光芒。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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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现代的新财产分类及其启示 [J].
徐国栋 .
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5, (06) :49-53+115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实用问答.[M].中国法制出版社; 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
[3]  
物权二元结构论.[M].孟勤国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
[4]  
物权法新论.[M].周林彬著;.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5]  
民法物权.[M].王泽鉴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