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提存制度的完善

被引:8
作者
崔建远
机构
[1] 清华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提存; 提存原因; 取回; 提存物所有权; 风险; 转移;
D O I
10.15984/j.cnki.1005-9512.2019.08.008
中图分类号
D923.6 [合同法];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提存涉及提存人(债务人)、提存部门和债务人三方当事人,就提存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关系而言,其为私法上的保管合同关系,并具有第三人利益合同关系的性质。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由债务内容的实现以债权人的受领或其他协助为必要、债务人依债务本旨提供履行、债权人无理由地拒绝受领三项元素构成。债权人下落不明可被分为六个类型,并非每个类型都是提存原因,需要逐项甄别,并且不宜笼而统之地说其"是否基于债权人的意思,在所不问"。债权人下落不明与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两大类提存原因,相当于德国等国家和地区的民法上的受领不能之一种情形。中国法规定的提存原因,尚不包括"债权多次让与使得债务人不能履行或不能有把握地履行其债务"以及"债务人因善意对债权的准占有人为清偿的,固可发生清偿的效力,若稍有疑虞,当可提存其给付,以消灭其债务"等情形,有必要在我国民法典编纂中加以吸收。提存人可以凭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提存之债已经清偿的公证证明取回提存物。提存物为动产时,依我国《物权法》第23条关于交付为所有权转移的生效要件的规定,提存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为提存部门占有该物之时。债务人于提存原因存在时却不予提存,至少违反了不真正义务,有的是违反真正义务。
引用
收藏
页码:106 / 115
页数:10
相关论文
共 7 条
[1]  
民法债编总论.[M].孙森焱; 著.法律出版社.2006,
[2]  
新订民法债编通则.[M].邱聪智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3]  
德国债法总论.[M].(德)迪特尔·梅迪库斯(DieterMedicus)著;杜景林;卢谌译;.法律出版社.2004,
[4]  
民法债编总论.[M].陈荣隆修订;郑玉波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5]  
中国民法学.[M].王家福主编;.法律出版社.1991,
[6]  
大民判....,
[7]  
民法债编总论..王伯琦著;.正中书局.19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