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宗旨应该是人民法院、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三者参加行政诉讼的目的之和 ,然而行政主体参加诉讼是被动的 ,再加上行政行为的效力先定性及“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原则”的存在 ,使得行政诉讼的胜诉对行政主体来讲并无多大实质性意义。所以 ,“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而不是“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才是我国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宗旨之一。考察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宗旨不能从行政诉讼判决的形式去考察 ,而应考察行政诉讼的理论基础、最根本目的、行政行为的效力及我国行政诉讼制度所面临的加入 WTO这样的新的历史环境。只有对这些因素进行综合权衡的基础上 ,我们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