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制度中的强制性因素研究

被引:17
作者
史长青
机构
[1]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民事诉讼; 调解制度; 强制性因素; ADR程序; 强制性调解; 接受裁判权;
D O I
10.13951/j.cnki.issn1002-3194.2007.04.005
中图分类号
D915.2 [民事诉讼法];
学科分类号
摘要
调解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方式,自诞生之日一直处于合意与强制的紧张关系中。人们对调解制度的诸多期望导致了调解功能的多元化,从而为调解制度带来了强制性契机。对于调解制度中的强制性因素,理论界主要有否定论和限制论两种见解。强制性调解作为一种客观存在,在妥善解决特定纠纷、纯化审判程序、实现效益最大化和避免更大不公平等方面的确有其现实需求。只要处理好与接受裁判权、当事人自治的界限,适当引入强制性因素应当说是现代调解制度的一大趋势。在我国,民间调解和法院调解都需适当引入强制性因素,形成规则之治,但目前却无实行调解前置的必要,应当尝试完善诉讼和解制度。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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