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论略——现行立法的缺陷及其克服

被引:27
作者
付坚强
陈利根
机构
[1] 南京农业大学人文学院、公共管理学院
关键词
农村宅基地; 用益物权; 成员权; 立法;
D O I
10.16064/j.cnki.cn34-1003/g0.2008.01.021
中图分类号
D922.3 [土地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7 ; 120405 ;
摘要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的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经历了确立和调整两个阶段。现行的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存在着立法资源匮乏、过分强调其社会保障性等弊端,因而导致其用益物权性质不能得以彰显。未来的宅基地使用权立法应在宅基地的取得、行使及处分等环节进行制度创新,以凸显其物权性质,更好地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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