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见不法侵害并积极准备防卫工具能否阻却成立正当防卫

被引:11
作者
张宝 [1 ]
毛康林 [2 ]
机构
[1]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2] 江苏省镇江市句容市人民检察院
关键词
正当防卫; 成立要件; 自卫; 不法侵害; 防卫行为; 公私防卫; 阻却;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4.1 [总则]; D920.5 [解释、案例];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正>本文案例启示:行为人预见到不法侵害并积极准备防卫工具实施伤害的,应辨明行为人是否存在防卫目的,不能仅因行为人预见侵害后没有退让回避,而是积极准备了防卫工具,就一概否定正当防卫的成立。[基本案情]2010年5月,犯罪嫌疑人朱某与被害人韦某因打麻将发生口角,被围观群众劝开后,韦某扬言要杀死朱某,并在社区内张贴广告,寻找朱某下落,声称"凡提供朱某下落者,奖励现金两千元"。朱某得知后,曾数日不敢出门,因惧于韦某,后来朱某外出时总是随身携带一把匕首。2010年6月2日上午10时左右,朱某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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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 德国刑法教科书.[M].(德)汉斯·海因里希·耶赛克(Hans-HeinrichJescheck);(德)托马斯·魏根特(ThomasWeigend)著;徐久生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