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之原告选择

被引:11
作者
伊媛媛 [1 ,2 ]
王树义 [1 ]
机构
[1] 武汉大学法学院
[2] 江汉大学政法学院
关键词
环境公共利益; 环境公益诉讼; 原告; 环保NGO;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5 [诉讼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6 ;
摘要
环境公共利益主体和内容的不明确,加剧了实践中对环境公共利益受损不能实施有效救济的困境,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对环境公共利益受损实施救济的必要条件。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最核心问题是明确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范围。应确立限定性二元原告主体资格机制。环保NGO是环境公益诉讼的最适格原告。应从法律制度设置和运作模式上保障环保NGO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最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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