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司法上的竞业禁止

被引:5
作者
郑万青
机构
[1]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竞业禁止; 广义; 商法; 公司法; 损害赔偿;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291.91 [企业法、公司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7 ;
摘要
<正> 公司法上的竞业禁止,是指公司的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的营业范围相同的业务。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日趋发展,公司企业不断涌现,竞业禁止义务的规定显示出十分重要的意义。过去由于此项立法不健全,有不少公司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优势以私害公,得到正常情况下的不可能得到的利益。公司法中关于竞业禁止义务的规定,对于维护市场竞争主体的利益,制止损人利己、损公肥私的不法行为和防止腐败现象,有着重大意义。一、关于竞业禁止的概念关于竞业禁止国内法学界尚无系统阐述。台湾郑玉波先生认为竞业禁止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竞业禁止,乃指对于与特定营业具有竞争性之特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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