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赠与合同的立法及司法实践

被引:32
作者
唐明
机构
[1]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键词
赠与合同; 立法; 司法实践;
D O I
10.14111/j.cnki.zgfx.1999.05.007
中图分类号
D923.6 [合同法];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与传统观念和司法实务作为实践合同有质的差别,由此带来的诸如合同的效力、履行、撤销、终止、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等一系列问题,势必影响司法实践,我们应当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转变观念,不能用传统习惯诠释新的法律。如赠与的财产登记,以往按有关司法解释作为合同的成立或生效条件,按合同法立法精神,赠与的财产登记应为物权变动登记性质,是物权变动的必要条件,而非合同成立或生效的必要条件。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应排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赠与合同当事人地位,他们不能也不宜再作为受赠人,其法定代理人也不能代为接受赠与物。另外,我国还应尽快对合同法未规定的捐赠问题作出补充规定,从根本上解决捐赠的立法与司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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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法[M]. 法律出版社 , 佟柔主编, 19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