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破产程序中的取回权

被引:8
作者
李永军
机构
[1] 中国政法大学民法专业
关键词
取回权; 标的物; 财产; 破产程序; 所有权保留制度; 破产管理人; 清算组; 破产法; 经济法;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12.29 [经济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7 ;
摘要
<正> 破产宣告后,由破产管理人所实际占有管理的财产集合体构成现有财团(Jsemasse),然而现有财团并非分配财团(Teilungsmasse),即事实上分配于各破产债权人的财产集合体,乃因现有财团中有作为担保物权标的物者,有自始至终不属于破产人所有者。前者由于担保物权的性质,权利人可不依破产程序而径直受偿,称为别除权(absonderungsrecht),而后者应由权利人取回,乃破产程序中的取回权。取回权据其所依据的权原及构成要件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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