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计算机软件许可中的电子自助——以美国《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第815条和第816条为中心

被引:3
作者
刘颖 [1 ]
苏耀华 [1 ]
孙志煜 [2 ]
机构
[1] 暨南大学法学院
[2]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贸易法学院
关键词
UCITA(1999); 电子自助; 自助行为;
D O I
10.15886/j.cnki.hnus.2008.06.008
中图分类号
D971.2 []; DD913 [];
学科分类号
0301 ; 03 ;
摘要
1999年,美国《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确立了计算机信息交易中的电子自助法律制度,并对其实施要件及限制作了详细规定。电子自助法律制度对平衡计算机软件许可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有重大意义。作为一种新型的自助行为,就救济成本和救济效率而言,电子自助具有公力救济所没有的优势。我国应从权利内容、实施限制、实施程序等方面来构建我国的电子自助法律制度。
引用
收藏
页码:678 / 685
页数: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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