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的本质规定性及其漂移

被引:120
作者
黄祖辉
邵科
机构
[1] 浙江大学中国农村发展研究院
关键词
合作社; 本质规定性; 自我服务; 民主控制; 漂移;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4 [农业经济管理法令]; F321.42 [经济联合体];
学科分类号
030107 ;
摘要
合作社的本质规定性可以归结为自我服务和民主控制两个方面。以满足社员利益为宗旨和组织发展导向的自我服务本质规定性及以一人一票为基础的民主控制本质规定性,曾极大地促进了合作社的早期发展。但随着时代的变革,合作社的本质规定性正在发生漂移,这种情况也同样发生在我国,并正在对我国当前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为此,一方面,要充分认识合作社有别于其他组织的本质规定性及其漂移的不可避免性;另一方面,不必强制性干预这种漂移的发生,而应该鼓励合作社社员通过合作社章程自主选择是否允许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允许这种漂移的发生。政府部门则可以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合理引导本质规定性的漂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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