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再认识

被引:3
作者
王清军
机构
[1] 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 讲师研究生
关键词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 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 住宅区; 相对人; 合法权益; 利害关系人; 受案范围;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5.3 [行政诉讼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6 ;
摘要
<正>问题的提出2000年12月20日,一批青岛市民以青岛市规划局批准在音乐广场北侧建立住宅区,破坏了广场景观,破坏了青岛市引以为荣的海滨景观,损害了自己的优美环境享受权为由,将青岛市规划局告上了法庭。为了便于法庭确认原告身份。他们推举了3名代表,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规划局批准在广场北侧建立住宅区的行政行为。这例以不特定多数人的环境权益受损为由提起的诉讼带来了诸多思考:这批青岛市民是否享有原告资格并进而取得原告地位(法院是否受理)?优美的环境权益能否得到法庭的认同和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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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3 条
[1]   论行政诉讼原告资格 [J].
高家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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