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利用的利益平衡——以朱某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公司隐私权案为例的探讨

被引:9
作者
黄伟峰 [1 ,2 ]
机构
[1] 南京大学法学院
[2]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金融借贷庭
关键词
个人信息; 隐私权; 信息利用; 利益平衡;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0.5 [解释、案例];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国家保护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和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电子信息。网络精准广告中利用cookie技术收集、利用的匿名网络浏览偏好信息虽具有隐私属性,但不能与网络用户个人身份对应识别,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社会公众无法确定该偏好信息的归属主体,不符合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要求,因而该行为不构成侵犯隐私权。国家信息保护立法中应当区分个人信息与匿名隐私信息,采取不同强度的保护规范模式,以实现保护个人信息与促进信息利用的利益平衡。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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