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住房权的优先保护

被引:13
作者
陈苇
机构
[1]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关键词
婚姻家庭; 住房权; 善意取得制度; 婚姻法; 民法; 《物权法》; 优先保护;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9 [婚姻法];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正>"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草案第12条第1、2款规定:"登记于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将该房屋出售,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房屋属于家庭共同生活居住需要的除外。""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的,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值得关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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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3 条
[2]  
中国婚姻家庭法立法研究[M]. 群众出版社 , 陈苇著, 2000
[3]  
城乡居民生活从贫困向全面小康迈进 .2 国家统计局. http://www.stats.gov.cn/tjfx/zffx/qzxzgcl60zn/t20090910-402585849.htm .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