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兼与刘保玉教授商榷

被引:19
作者
郭明瑞 [1 ,2 ]
机构
[1] 山东大学法学院
[2] 烟台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土地承包经营权; 用益物权; 遗产继承;
D O I
10.13893/j.cnki.bffx.2014.02.005
中图分类号
D922.3 [土地法];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7 ; 120405 ; 030105 ;
摘要
土地承包经营权为用益物权,是农民应得的重要财产,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也不具有人身专属性,可以成为遗产。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用益物权,具有流通性。完全放开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是改革的趋势,限制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和否认其可继承性不符合改革发展和保护农民权益的要求。规定林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具有合理性,各类土地承包经营权应有同样的待遇,因此,应当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可继承性,而不是禁止包括林地承包经营权在内的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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