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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监督模式的结构性缺失
被引:1
作者
:
吴延溢
论文数:
0
引用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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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机构:
南通师范学院法政系
吴延溢
那述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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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南通师范学院法政系
那述宇
机构
:
[1]
南通师范学院法政系
[2]
南通师范学院法政系 南通
[3]
南通
来源
:
江汉论坛
|
2003年
/ 09期
关键词
:
宪法监督;
模式;
结构;
要素;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921 [国家法、宪法];
学科分类号
:
030103 ;
摘要
:
要建立一种较完善的宪法监督模式,就应当对宪法监督关系中的各种结构性要素给予充分的关照,将这些要素合理地纳入到宪法监督模式中,使得宪法监督模式在对象、主体和内容方面都具有充分的复合性。然而我国目前的监督模式在这些结构性要素方面未能充分地展开,在监督对象上存在着根本性短缺和体制性残缺,在监督主体上忽略了社会化的参与主体的作用,在监督的内容上则一般局限于规范性文件,即使是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也存在明显的缺憾。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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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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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家麟自选集.[M].吴家麟著;.宁夏人民出版社.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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