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知识产权法定赔偿统一规范的建立

被引:1
作者
朱启莉
机构
[1] 吉林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知识产权; 法定赔偿; 规范;
D O I
10.16160/j.cnki.tsxyxb.2009.05.005
中图分类号
D923.4 [知识产权];
学科分类号
摘要
在我国,知识产权法定赔偿制度主要是通过相关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加以规定的,但由于我国知识产权立法目前采用的是单行法立法形式,关于法定赔偿制度的规定并不统一,司法解释关于法定赔偿额确定的参考因素也不尽相同,所以应建立统一的适用模式、赔偿限额、适用前提及计算标准、参考因素、适用顺序,采用统一的规范用语,并尽可能地使用法律的形式,避免司法解释的出现。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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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法定赔偿制度的法律思考[N]. 姜志刚.中国知识产权报. 2001 (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