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与婚姻:婚姻自由的宪法之维

被引:20
作者
周伟
机构
[1] 四川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婚姻自由; 结婚自由; 离婚自由; 同性婚姻;
D O I
10.16494/j.cnki.1002-3933.2006.12.003
中图分类号
D911 [国家法、宪法]; D913.9 [婚姻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摘要
作为宪法基本权利的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享有自主地决定自己婚姻的权利,免受国家的非法干预与侵犯。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有权基于本人的意志,自主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既不受国家的强迫、限制或其他方式的影响,也不受第三人的干涉和强制。我国法律规范中限制公民结婚和离婚的某些规定,与宪法婚姻自由基本权利是相冲突的,国家对婚姻自由限制只能是在宪法精神下基于合理的、正当的理由且只能由法律予以规定。婚姻自由是否可以包括同性婚姻近年来被少数群体呼吁,其法律理论需要从宪法平等的层面进行探讨。同性婚姻的法理学源于宪法平等而非婚姻法,即性的平等而非男女平等,同性婚姻如果需要国家的保护,首先需要对宪法平等权作扩张的解释,然后才有可能进入由法律规范调整的讨论视角。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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