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探索
学术期刊
新闻热点
数据分析
智能评审
立即登录
以单位名义、为单位利益实施盗窃是否构成犯罪
被引:13
作者
:
论文数:
引用数:
h-index:
机构:
徐汉明
[
1
]
论文数:
引用数:
h-index:
机构:
孙应征
[
2
]
论文数:
引用数:
h-index:
机构:
齐文远
[
3
]
夏勇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党组
夏勇
[
3
]
贾济东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党组
贾济东
杨涛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党组
杨涛
韦玉国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党组
韦玉国
机构
:
[1]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党组
[2]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
[3]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来源
:
人民检察
|
2006年
/ 07期
关键词
:
盗窃行为;
刑法;
单位犯罪;
自然人;
犯罪行为;
社会行为;
事业单位;
名义;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924.3 [分则];
学科分类号
:
摘要
:
我国刑法第三十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现实生活中, 单位窃水、窃电等事件屡屡发生,然而,刑法并没有规定单位可以成为盗窃罪的主体。那么,以单位的名义、为单位的利益实施盗窃的行为应如何处理呢?为此,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检察》杂志社,特邀专家、学者就此类案件中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探讨。
引用
收藏
页码:29 / 33
页数:5
相关论文
未找到相关数据
未找到相关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