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单位名义、为单位利益实施盗窃是否构成犯罪

被引:13
作者
徐汉明 [1 ]
孙应征 [2 ]
齐文远 [3 ]
夏勇 [3 ]
贾济东
杨涛
韦玉国
机构
[1]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党组
[2]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
[3]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盗窃行为; 刑法; 单位犯罪; 自然人; 犯罪行为; 社会行为; 事业单位; 名义;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4.3 [分则];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我国刑法第三十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现实生活中, 单位窃水、窃电等事件屡屡发生,然而,刑法并没有规定单位可以成为盗窃罪的主体。那么,以单位的名义、为单位的利益实施盗窃的行为应如何处理呢?为此,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检察》杂志社,特邀专家、学者就此类案件中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探讨。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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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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